- 新北首創租屋寵物飼養參考約款,納入租賃契約
- 明定租約終止後房客須帶離寵物,不得留置棄養
- 房東可委託機構暫時照護逾期未處理寵物
- 房東知悉動物受困卻消極協助,最高罰7.5萬元
- 三重曾發生租客入獄留12犬案例,為政策背景[2]
- 2025年至今已受理約20件租客留置寵物通報
新北首創租屋寵物飼養參考約款
已沉寂1報告5篇4家追蹤自
動保處寵物新北市棄養租屋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展開完整內容
(綜合公視新聞、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新北市政府首創公告「新北市住宅租賃寵物飼養參考約款」,將寵物飼養及租約終止後的動物照護責任納入租賃契約,提供房東與房客簽約時參考,從源頭降低寵物遭留置、棄養風險。
參考約款明定,承租人如欲飼養動物,應先取得房東同意;租期屆滿或契約終止後,房客應將動物一併帶離,不得任意留置或遺棄。若房客未帶離,經房東限期催告仍未處理,房東應以可證明方式通知房客於合理期間內接回。逾期未處理者,房東得在符合《動物保護法》前提下,委託適當機構暫時照護,並依雙方事前約定處理餵養、緊急醫療等事項;如涉及認養,須確認動物所有權及取得授權後辦理。
新北市動保處表示,依《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12條,房東或房屋管理人在租賃處發現動物受困、受虐或受傷,有義務協助脫困、收容或提供必要醫療;知悉卻消極不予協助,最高可罰7萬5000元。
此次政策源於一起具體案例:三重區一名房東因聯繫不上租客,前往查看驚見屋內留有12隻品種犬。動保處獲報後調查發現,租客因案入獄服刑導致失聯。目前多數犬隻已由飼主家人帶回,其中2隻健康不佳的犬隻由房東協助送醫[2]。根據動保處統計,2025年至今已受理約20件租客留置寵物通報案件。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