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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貞秀參選竹北市長遭退件 赴北院聲請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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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處分新竹縣選委會李貞秀竹北市長陸配參選資格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李貞秀登記參選竹北市長,遭新竹縣選委會以資格不符退件
  • 選委會認定她繳附喪失中國原籍證明未滿10年,不符參選規定
  • 李貞秀今赴北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力保參選資格
  • 她主張在台設籍27年,補繳證明不應推翻既存法律事實
  • 她同時宣布撤回先前不服立委資格遭撤的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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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中央社、聯合報、ETtoday新聞雲等4家媒體報導)

前立委李貞秀以無黨籍身分登記參選新竹縣竹北市長,昨(7日)遭新竹縣選委會以資格不符為由退件。她今(8日)下午2時赴台北地院遞狀,循「王金平模式」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請求法院凍結選委會不准她登記的處分,以保全參選資格。

新竹縣選委會審定認為,李貞秀完成繳附喪失中國大陸原籍證明未滿10年,不符《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陸委會今年4月16日最新函釋指出,原大陸地區人民參選公職,須在台設籍滿10年,且10年期間自「完成繳附喪失大陸原籍證明」之日起算。選委會據此認定,李貞秀須在2016年11月28日前完成繳附證明,但她未達此條件,故不予登記。

李貞秀主張,她在台設籍已27年且從未中斷,1999年即依法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出入境使用中華民國護照。她質疑,補繳歷史證明文件不代表法律事實當天才發生,「如同多年後補發畢業證書,不代表補發當天才畢業;遺失房屋權狀後補發,也不代表補發當天才取得房屋」[2]。她強調,參選資格應由竹北市民以選票決定,不應由行政解釋提前排除特定參選人。

李貞秀表示,目前尚未收到選委會正式處分公文,但因10月16日中選會將進行複審,為搶時效,直接拿選委會公告新聞稿提告[3]。她指出,有律師建議循民事假處分程序救濟,但無人願意擔任委任律師,因此自行遞狀,控告對象為新竹縣選委會及中選會,未來也打算加告陸委會[1]。

此外,李貞秀先前不服中選會公告由許忠信遞補其不分區立委資格,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她今表示,該案已無時效性,決定撤回訴訟。她透露,當時提告是「反制黃國昌的一個動作」,不想讓柯文哲主席為難,也不願增加司法負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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