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院裁定廖正良自8月16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
- 更一審依貪污收賄罪判刑5年8月,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 高院認定廖正良有逃亡境外規避刑責的動機
- 全案源於104年廖正良收賄30萬元,施壓拆除大隊停止拆除違建
- 更一審改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刑,較一、二審圖利罪刑度減輕
(綜合中央社、聯合報等4家媒體報導)
前新北市議員廖正良涉收賄協助違建戶施壓拆除大隊,更一審依貪污收賄罪判刑5年8月,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由於限制出境、出海處分將於8月15日屆滿,高院代最高法院開庭訊問廖正良、辯護人及檢察官意見後,7月30日裁定自8月16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可抗告。
高院指出,廖正良涉犯貪污收賄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更一審已判處5年8月徒刑,刑度非輕,依一般人趨吉避凶、不甘受罰的心理,具有逃亡境外以規避刑責的動機。考量案件尚未確定,為確保後續訴訟程序及將來刑罰執行,認定仍有延長限制出境、出海的必要。
全案源於民國104年間,廖姓業者為避免違建遭拆除,透過張姓男子請託時任新北市議員廖正良協助。檢方指控,雙方會談時,廖正良以手勢暗示事成後需支付30萬元報酬。同年10月,廖正良多次以電話及簡訊聯繫時任新北市拆除大隊副大隊長蘇志民,要求多給搬遷時間、執行拆除前先與他聯繫。蘇志民因顧慮議員身分,取消原定強制拆除作業;業者事後將30萬元裝在茶葉袋內交付廖正良。
隔年8月,違建再遭檢舉,廖正良又以電話、簡訊向蘇志民表示「打狗之前也要看一下主人,一直在找人家麻煩」,要求停止拆除。蘇志民因此僅象徵性拆除屋頂後即撤離。
檢方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起訴廖正良。一審士林地方法院認為,議員無決定違建拆除的法定職權,廖正良是利用議員身分施加影響,構成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判刑6年。二審高院維持圖利罪判決,同樣判處6年徒刑。案件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更一審今年3月改認定,廖正良利用議員影響力收受賄款,已構成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考量案件自繫屬迄今逾8年仍未確定,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減刑,改判5年8月。廖正良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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