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中央社、聯合報、民視新聞等3家媒體報導)
中國國務院公布《國務院關於對外投資的規定》,由總理李強簽署,將於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新規共34條,全面收緊境內企業、組織及個人對海外投資的監管,核心目標是防止敏感技術與數據外流。
新規明確禁止投資者以跨境派遣技術人員、組織人員赴境外工作、跨境提供技術指導或安排人員培訓等方式,向境外轉移國家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的貨物、技術、服務及相關數據。此舉被認為是針對所謂「新加坡洗白」(Singapore-washing)行為,即中國企業將員工與業務轉移至新加坡以規避監管[3]。
新規要求投資者對外投資時,須依法履行核准備案、資訊報告、跨境資金登記等手續,並配合主管部門監督檢查。中國也將健全境外投資安全審查制度,對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境外投資進行審查。
針對違規行為,新規訂有罰則。投資國家禁止的對外投資項目,相關部門將責令停止投資、限期處分股份資產並沒收違法所得;拒不執行者,可處投資額5‰至10‰罰款。未按規定履行核准備案或提交虛假材料者,將被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投資額1‰至5‰罰款;拒不改正者,可加重處罰。以賄賂、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核准備案者,將被撤銷文件並處罰款。
民視新聞報導指出,此新規也賦予北京當局「報復性」權力:若外國政府限制中國投資,中國可禁止該國實體與中國進行貿易[3]。該報導並提及,新規為北京強制拆解已完成的海外交易提供了首個全面法律依據,此前AI新創公司Manus遭北京以違反投資法為由強制撤銷Meta收購案[3]。
新規適用範圍涵蓋投資者在香港、澳門及台灣地區的投資管理,以及以自有資金、募集資金在境外金融市場的投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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