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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部修法 國人禁代表中國出賽

已沉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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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條例兩岸運動交流處理規範運動部陸委會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運動部修正兩岸運動交流處理規範,增修第7點條文
  • 明令國人不得擔任中國大陸國家代表隊選手參加國際賽事
  • 擔任中國國家隊選手已違反兩岸條例第33條
  • 運動部示警陸方以全額免費、落地接待等誘因進行統戰[3]
  • 未來將配合陸委會向體育團體及學校宣導新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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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中央社、ETtoday新聞雲等4家媒體報導)

運動部今日修正發布「兩岸運動交流處理規範」,明令國人不得擔任中國大陸國家代表隊選手參加國際賽事,正式劃下政策紅線。這是該規範自民國87年前體委會訂定以來的第5次修正,核心為增修第7點條文。

運動部說明,擔任中國國家隊選手涉及國家認同,已違反陸委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及相關禁止任職規範,本次修法將上位法規意旨直接明文納入規範,向各界宣示不容退讓的底線。

運動部重申,各級單位及個人進行兩岸運動交流時,應恪遵「對等尊嚴、相互尊重」原則。面對陸方近年以「全額免費」、「落地接待」等誘因邀約我方學校及體育團體赴陸交流,運動部示警各受邀單位應具備風險意識,審慎檢視主辦單位背景與行程,切勿參與具統戰意圖或陸方主辦的全國性活動,更不得加入中國國家隊出賽[3]。未來運動部將配合陸委會指導,持續向各體育團體及學校宣導最新兩岸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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