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中央社、聯合報、自由時報等7家媒體報導)
雲林縣斗南鎮王姓男子因不滿鄰居飼養的米克斯犬「豆子」對他吠叫,去年1月7日持水果刀朝「豆子」右側腰部劃出約10公分刀傷,送醫後康復。飼主提告,雲林地檢署依《刑法》毀損罪起訴,主張犬隻受創後將影響與人類互動,喪失寵物陪伴的重要效用。
雲林地院承審法官王子榮為確認「豆子」是否因創傷失去與人互動能力,罕見傳喚飼主偕同「豆子」到庭勘驗。王子榮與「豆子」互動約20分鐘,起初牠因陌生環境顯得緊張,隨後逐漸放鬆,王子榮俯身觸摸其頭、頸部,均獲善意回應,最後「豆子」趴坐法庭,無攻擊意圖。王子榮表示,對狗而言法官是全然陌生人,但稍加互動就能建立關係,難認已喪失寵物重要功效,且外觀傷勢已康復,檢方證據不足,判王男無罪。全案已由飼主上訴。
王子榮在判決書附記中直言,法律體系至今將寵物視為「物」、僅是財產定位,但對飼主而言,毛小孩已是「不具血緣的孩子」。他指出,在少子化與人際疏離的當代,人與毛小孩建立純粹深刻的依戀關係,失去牠的痛楚絕非「財務損失」可概括。他強調,當前法律構成要件仍停留保護「物」的完整性,而非守護「生命」的尊嚴,這種認知斷層使法官即便做出正確判決,也難撫平當事人創傷,但仍須嚴厲譴責被告魯莽行徑,不能誤以為判決結果代表行為不該被非難,只是在目前法律限制下無法給予相對應刑責[6][4]。
法界及動保人士認為,此案凸顯現行《動保法》與《刑法》對動物保護的不足,建議修法並成立專責單位。王男行為依《動保法》行政裁處,可處1.5萬至7.5萬元罰鍰[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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