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施姓慣竊在自強號伸腳勾走乘客座位下60萬現金
- 一名日籍女乘客目擊並指認竊賊逃逸方向
- 警方調閱數百支監視器,2月逮捕施男,查扣39萬餘元
- 基隆地院判刑6月,併科罰金3萬元
- 告訴人林男在審理期間過世,家屬無調解意願
- 法官駁回檢方沒收衣褲聲請,批「貽笑大方」
(綜合ETtoday新聞雲、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基隆地院審結一起台鐵自強號竊盜案,施姓慣竊在列車上以腳勾取乘客座位下裝有60萬元現金的背包,得手後逃逸。法官依在供陸路公眾運輸之車內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3萬元,未扣案犯罪所得20萬9300元沒收或追徵。
判決指出,60歲施男於2026年1月2日上午,搭乘由樹林開往花蓮的自強號列車。列車即將抵達八堵車站前,他見第8車廂林姓乘客將裝有60萬元的後背包放在座位底下,便坐到林男後方空位,伸腳勾出背包,取走內裝現金的紙袋後,再將背包踢回原位,隨即逃往第9車廂清點贓款。
林男準備下車時發現背包變輕,立即按緊急求救鈴向列車長反映。當時坐在林男後方的一名日籍女乘客表示,曾看到一名男子往第9車廂方向離開。林男與該名日籍女乘客在車廂間搜尋,施男則趁列車停靠八堵站時下車,搭排班計程車逃逸。
鐵路警察獲報後,依日籍女乘客提供的穿著及特徵,調閱數百支監視器追查,於2月10日在新北瑞芳施男租屋處將其逮捕,查扣剩餘贓款39萬700元。施男已將部分贓款用於購買新衣、支付房租、買茶葉及機車等。
法院審酌,施男有多次在大眾交通工具上行竊的前科,犯後坦承犯行,並於7月28日攜帶8萬元到庭作為首期分期賠償款,但告訴人林男已於6月7日過世,家屬無調解意願,因此未能成立和解。已查扣的39萬餘元發還被害人,剩餘近21萬元宣告沒收。
此外,檢方曾聲請沒收施男犯案時所穿衣褲、鞋子,法官駁回此聲請,直言「貽笑大方」,強調施男是用「腳」勾取包包,自無從沒收「腳」的道理,批評檢方監督不周。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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