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基會揭露台中家長付5,000元定位金後取消,業者全額不退
- 台中市社會局認定定位金契約屬私法自由,不退費不違法
- 新北市已明文禁止定位金,並設有明確退費階梯
- 消基會籲將定位金納入定型化契約規範,明訂上限與退費原則
- 衛福部表示,收費項目須經地方備查,新法將加強監管[2]
消基會批托嬰定位金不退費 籲納定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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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中央社、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消基會今日舉行記者會,揭露近期受理的一起托嬰中心定位金不退費申訴案。一名台中家長為預訂5個月後的托嬰名額,支付5,000元「定位金(或稱保額費)」並另簽契約,但簽約後6日即取消,業者依約主張全額不退。消基會認為此舉有違比例原則,呼籲政府將定位金納入定型化契約規範。
消基會中區事務所去電台中市社會局,社會局回應指出,定位金契約簽訂於托育服務開始前,非屬衛福部公告的「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範圍,屬私法契約自由,業者不退費並無違法。消基會董事長鄧惟中指出,托嬰中心供不應求,明顯為賣方市場,導致家長相當弱勢[2]。
消基會常務監察人許宏宇指出,家長距實際送托時間提前5個月告知取消,托嬰中心有充裕時間遞補名額,難認有重大營業損失,業者卻利用契約沒收訂金,契約中甚至載明,若家長追究責任引發的律師費、保全費等將另外收取,對消費者非常不公[2]。
消基會指出,各地方政府對定位金的處理方式存在顯著落差。新北市已明文禁止收取「定位金」,僅允許收取「定金」,並設立明確退費階梯,如於預定入托日前30天通知,應退還全額。反觀台中市,則認定屬契約自由範疇。消基會呼籲,在中央完成統一修法前,各地方政府應參酌已發布規範的縣市作法。
衛福部社家署署長周道君表示,依「兒少法」規定,托嬰中心收取費用項目與金額需通報地方社會局處備查,若收取未經備查的費用,可先要求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可處3萬至30萬元罰鍰,情節嚴重可命停辦1個月至1年;新訂的「兒童托育服務法」將加強監管力度,收費項目基準須由主管機關「核定」[2]。至於托嬰中心是否適合收取定位金,周道君說需由地方主管機關判斷[2]。
消基會呼籲,明確將定位金或保額費納入定型化契約或兒童托育服務相關子法規範,明訂收費上限、退費原則與比例,並禁止服務未開始即全額沒收的條款,同時強化資訊揭露與冷靜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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