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陳水扁洗錢案免訴確定
- 法院認定追訴權時效於2022年12月25日已完成
- 全案自2006年犯罪行為終了起已追訴逾16年
- 陳水扁因身體狀況不佳,2015年起即停止審判
- 陳水扁夫婦已因收賄罪各判刑8年定讞
(綜合中央社、自由時報等5家媒體報導)
前總統陳水扁被控於台北101前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中,收受1000萬元賄款後涉嫌洗錢,最高法院今(28)日駁回檢方上訴,認定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判決陳水扁免訴確定。
本案源於2004年間,陳敏薰為鞏固中華開發董事長職位,將一張1000萬元支票送進總統官邸交付吳淑珍。陳水扁隨後運用職務安排陳敏薰出任台北101董事長。陳水扁夫婦已因收賄罪各被判刑8年定讞,但檢方另就吳淑珍將賄款轉存至胞兄帳戶、最終轉為6筆共1740萬元定存的行為,認定陳水扁涉犯洗錢罪,於2015年1月起訴。
台北地院審理期間,因陳水扁身體狀況不佳,於2015年5月13日裁定停止審判。2024年5月,北院認定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判決免訴。檢方上訴後,高等法院一度以程序瑕疵撤銷發回,但北院更一審仍判免訴,高院二審亦維持免訴判決。
法院計算指出,陳水扁所涉洗錢罪法定刑為5年以下,追訴權時效為10年,加計因病停審期間的4分之1(2年6月),共計12年6月。自犯罪行為終了日2006年1月25日起算,再加計檢察官及法院行使追訴權期間,時效完成日為2022年12月25日,全案已追訴超過16年,追訴權時效確已完成。高院並指出,依高雄長庚醫院診斷證明,陳水扁因病停審原因仍繼續存在,無從裁定繼續審判。
最高法院今日認定二審判決無違誤,駁回檢方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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