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市府因A肝莓果案重罰好市多200萬元
- 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裁罰程序瑕疵,判決撤銷罰單
- 市府違反「一事不二罰」及「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 食安處上訴時搞錯日期,逾期1天遭駁回
- 承辦組長遭拔官降調,已申請退休
- 多位一級主管因督導不周全數記過處分
(綜合ETtoday新聞雲、三立新聞等2家媒體報導)
台中市政府2023年因好市多「A肝莓果」事件,依《食安法》重罰好市多台中兩家分公司共200萬元。好市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一審認定市府裁罰程序有瑕疵,判決撤銷原處分。
法院指出,好市多對台中市衛生局僅負有「單一通報義務」,市府卻對兩家分公司分別開罰,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此外,台中市自訂的《食安自治條例》規定未依限通報僅處3萬至10萬元罰鍰,衛生局卻跳過自治條例,逕自引用中央法規重罰100萬元,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屬「裁量恣意」的違法錯誤。
面對一審敗訴,台中市食安處準備上訴,卻發生行政疏失。上訴最後期限為4月29日,承辦官員搞錯日期,遲至4月30日才遞交上訴狀,逾期1天導致法院裁定上訴駁回,全案確定,200萬罰單必須撤銷。
此連環失誤引發食安處內部人事地震。負責該案的組長遭拔官降調為一般稽核員,事後該名組長已申請退休;食安處多位一級主管也因督導不周,全數被記過處分[2]。
(新增自由時報、中時電子報、聯合報等6家媒體報導)
台中市衛生局長曾梓展18日公開道歉,坦承內控未完善,並宣布自請處分[6][4][3]。他說明,法院判決後他交代食安處組長上訴,但該組長與律師溝通失誤,誤以為應由律師遞狀,發現時已逾期[4]。除該組長記兩大過降職並已申請退休外,食安處長、副處長、秘書及相關督導均已遭懲戒[4][3]。
衛生局表示,將與法制局研議另依《食安法》或其他途徑再次開罰好市多[4]。曾梓展解釋,法院認定應依台中市《食安自治條例》裁罰,但該條例最高僅罰10萬元,不符比例原則,故當時選擇以中央法規開罰[4]。
民進黨台中市長參選人何欣純辦公室批評市府「怠惰失能非首遭」,要求建立重大食安案件專案列管制度[5]。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