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裕仁涉採購弊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 一審依收賄罪重判10年6月,二審逆轉改判無罪
- 二審認定李裕仁未分得賄款,僅依洩密罪判9月
- 同案汪錦德判5月、陳金源判7月,均得易科罰金
- 最高法院認同二審見解,駁回檢方上訴
(綜合中央社、聯合報、自由時報等7家媒體報導)
花蓮縣政府前教育處長李裕仁涉入體育採購弊案,最高法院5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李裕仁被依2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合併執行9月徒刑,得易科罰金27萬元;同案被告花蓮縣體育會理事長汪錦德判5月、廠商陳金源判7月,均得易科罰金。
李裕仁於2018年任教育處副處長期間,向教育部體育署爭取補助經費後,指示縣立體育場辦理「花蓮縣立棒球場設計案」及「花蓮縣立棒球場整建案」採購,另指示縣立體育高中辦理「花蓮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興建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他夥同汪錦德,將相關標案電子檔洩漏給有意投標的陳姓廠商,廠商得標後交付8萬1500元賄款給汪錦德,並圖利廠商30萬元。
一審花蓮地院認定李裕仁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10年6月、褫奪公權5年,洩密罪判6月;汪錦德判7年、陳金源判7年2月。二審花蓮高分院出現逆轉,認定李裕仁並未分得汪錦德收到的錢,也無證據顯示李裕仁有要求或期約收賄,貪污部分改判無罪,僅依洩密罪論處。二審判決指出,監聽李裕仁長達2年多,相關譯文及LINE紀錄均未發現收賄事證;鯉魚潭設計案的等標期、決標方式等均由體育高中自行決定,李裕仁並無指示或建議廠商。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認事用法無違誤,量刑妥適,駁回檢方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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