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男潑灑漂白水並開抽風機,氣體飄散致樓上鄰居送急診
- 一審認定無傷害故意,判傷害罪無罪
- 高院依社區證詞認定林男明知仍為之,改判3月徒刑
- 淡水馬偕醫院回函無法排除症狀與吸入漂白水有關
- 林男與11樓余男曾多次發生潑餿水、潑油等糾紛
(綜合自由時報、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新北市五股區一名林姓男子與樓上余姓鄰居長期不睦,2024年9月1日晚間在其10樓住處大量潑灑漂白水,並開啟抽風設備,導致刺激性氣體飄散至樓上,造成12樓張女及蘇男頭暈目眩、呼吸困難而送醫急診,11樓余男晾曬的10件衣褲也出現斑駁毀損。
林男否認犯行,辯稱是為整理房屋出租而清潔,抽風設備已安裝多年。新北地院一審認為,漂白水為常見清潔用品,無法證明林男有傷害故意,判決傷害罪無罪;毀損部分因林男與余男和解,判決公訴不受理。
案經檢方上訴,高等法院審理後逆轉改判。高院依據社區住戶、保全證詞及管理室日誌,認定林男與余男曾發生潑餿水、潑油等爭議,且案發前已有住戶多次反映漂白水味道過重,管理員曾勸阻,林男明知氣味會影響樓上住戶,仍持續大量使用漂白水並開啟抽風設備將氣體往外排放,具有傷害他人健康的不確定故意。
高院指出,漂白水主要成分為次氯酸鈉,大量揮發具有刺激性,人體吸入可能造成呼吸道及眼睛不適。淡水馬偕醫院回函也表示無法排除蘇姓夫妻症狀與吸入漂白水有關,認定林男行為與兩人健康受損具相當因果關係。合議庭認為林男犯罪動機與目的惡性重大、手段惡劣,依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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