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中央社、聯合報報導)
內政部14日部務會報通過「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修正草案,將臨時性設施的設置條件由配合「國家重大建設」放寬為配合「國家「重大政策」所需。國土署將報請行政院將土方暫置認定為「重大政策」,未來政府機關及依法登記的公會(如不動產、營造業公會)可申請在非都市土地設置土方臨時暫置場,力拚今年6月上路。
國土署長蔡長展表示,過去土方暫置須符合「國家重大建設」才能設置,但實務上許多案件無法符合條件;此次修法是因應行政院多次召開營建剩餘土石方相關會議的要求。修正後的規則預計5月底發布施行,申請時須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並由中央與地方政府共同監督,期限屆滿後拆除恢復原狀。
土方暫置場的申請限制包括:不得設於特定農業區、森林區、河川區及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且距離災害型環境敏感地區、學校、醫院等需達1公里以上。土質僅限砂石類、粉土、黏土類,B5類限於特定專用區或工業區。申請人須繳交保證金30萬元,並按申請面積比例增加;場域周圍需設置圍籬或綠帶、防塵、清洗設施及監視器。暫置期限原則為3年,必要時得展延2年,最長5年。
蔡長展指出,目前全國營建土石方多送往台北港、台中港、濱南工業區或高雄南星計畫等最終處理場,運輸成本高;以高雄為例,受台積電建廠帶動,南星計畫每日車流量龐大,甚至出現排隊情形。設置臨時暫置場作為緩衝,可減少車輛排隊並降低土方處理價格,預期都會區周邊將出現申請需求。
申請時程方面,地方政府受理後約15天內完成初審並報至國土署,目標在2個月內完成最終審核。此外,國土署同步研議修正《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將營建剩餘土石方從「廢棄物」定位改列為可再利用資源;目前開挖土方中六成以上屬可再利用好土,搭配暫置機制可望減少直接填海處理,提高再利用效率[1]。
此次修法也新增養殖用地可設置部分公用事業設施,包括電線桿、輸配電鐵塔、配電台及開關站等,僅限點狀或線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以因應農漁村災後復建及用電需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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