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院通過預售屋履約擔保機制修正草案
- 買方價金須直接存入專戶,僅限支付工程款與稅費
- 價金返還保證範圍以專戶內實際繳存價金為限
- 同業連帶擔保公司須負續建至完工交屋義務
- 契約須載明太陽光電設備設置與管理責任
- 鄭麗君要求內政部加強宣導與備查查核
- 同步通過郵輪船票定型化契約,規範變相加價與航程異動[1]
(綜合中央社、自由時報、聯合報等3家媒體報導)
行政院副院長鄭麗君今(14)日主持消費者保護會第98次會議,通過內政部提出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強化履約擔保機制,防止預售屋淪為爛尾樓。
此次修法針對三項履約擔保機制進行強化。第一,「不動產開發信託」及「價金信託」部分,明定買方所繳價金原則應由買方直接存入專戶,且僅限支付工程款與稅費,確保專款專用。第二,「價金返還保證」部分,明定以「實際繳存於專戶內之買方所繳價金」為保證責任範圍。第三,「同業連帶擔保」部分,強調擔保公司負有「續建至完工後交屋」的義務。
此外,配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草案也要求建商必須在契約中詳列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的設置細節與管理維護責任歸屬。
鄭麗君表示,預售屋交易金額龐大且建築期程長,修法核心在於透過多元履約擔保機制,確保專款專用或續建完工交屋。她要求內政部依法公告新規範,並於預售屋契約備查時確實檢視相關資料,確保業者落實。
本次會議也通過交通部擬訂的「郵輪船票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定郵輪公司須清楚揭露船票金額、不得變相加價,旅客可申請由第三人替代參加,業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若因可歸責郵輪公司因素導致航程未依約進行,旅客可就時間浪費請求賠償。除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外,郵輪公司不得任意變更航程[1]。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