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港府擬訂附例,特首可發證明書認定刑事案件涉國安
- 案件經認定即屬「港版國安法」所指危害國安犯罪
- 附屬法例將以「先訂立,後審議」程序處理,刊憲即時生效
- 陸委會批此舉凸顯香港國安法制持續擴張,升高赴港風險[2]
(綜合中央社、自由時報等2家媒體報導)
香港特區政府計畫在現行國家安全法律基礎上訂立附屬法例,賦予行政長官權力,可發出證明書認定某刑事罪行案件涉及國家安全,該案件即屬「港版國安法」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根據港府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政府建議根據「國安條例」訂立附屬法例,建立在「港版國安法」及「國安條例」下界定「特區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機制。如行政長官依據相關條文發出證明書,認定某刑事罪行案件中的行為涉及國安,該案件即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就該行為被調查、拘捕或起訴的罪行,也會被界定為「國安條例」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文件指出,港府將按照「先訂立,後審議」程序處理相關修訂,盡快把附屬法例在憲報刊登,刊憲當天即時生效。港府今天稍後時間會在立法會解釋擬訂的附屬法例。
陸委會今日批評,什麼案件都可能變成國安案件,此修法凸顯香港國安法制一直在擴張;如此「泛國安化」的趨勢,讓國際社會更加擔憂香港情勢持續緊縮惡化與升高赴港風險[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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