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監察院認定鄭文逸炒股案為冤案,籲研議平反
- 最高法院未適用專家證人新制,違反程序從新原則
- 三審認定二審有14項違法,卻以「無害瑕疵」維持判決
- 前最高法院庭長陳世淙指相關判決效力存有疑義[1]
(綜合中時電子報、聯合報報導)
喧騰多年的大同經營權案,大股東鄭文逸因違反證券交易法被判刑13年半定讞,已入監服刑。監察院12日公布調查報告,認定該案在訴訟程序與實體認定上均有重大爭議,呼籲院檢機關重新檢視案件內容,研議平反。
監委林郁容、高涌誠及葉宜津指出,最高法院審理期間,刑事訴訟法第211條之1「專家證人制度」已正式施行,依法應適用程序從新原則,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但最高法院卻未適用新制,也未傳喚專家證人,已違反程序從新原則。
調查報告也質疑最高法院對本案適用「無害瑕疵法則」的合理性。監委指出,三審判決認定二審共有14項違背法令情形,卻仍以刑事訴訟法第380條「無害瑕疵」規定維持判決,引發法界質疑。監察院引用前最高法院刑事庭庭長陳世淙的諮詢意見指出,相關判決效力存有疑義。
專家證人認為,鄭文逸併購大同目的明確,難認具炒股犯意[2]。監察院表示,該案無論在訴訟程序或實體認定均存有重大爭議,相關院檢應研議平反以保障權益[1]。
(新增聯合報、ETtoday新聞雲等2家媒體報導)
監委引用專家背景引發爭議。聯合報報導指出,監委林郁容、高涌誠、葉宜津所諮詢的三名專家——陳世淙、吳燦、劉連煜——分別是鄭文逸的律師、同案被告律師的父親,以及被告自行委請的學者[5][3]。此外,高涌誠擔任「司法微光基金會」董事,該基金會董事長錢建榮正是替鄭文逸聲請釋憲的律師,遭法界質疑角色衝突[5]。吳燦則發布聲明澄清,強調自己是應監察院邀請以專家證人身分提供意見,其子吳孟勳並非鄭文逸一至三審的律師[4]。
政治效應隨之發酵。民眾黨主席黃國昌批評監委試圖替民進黨權貴翻案,呼籲廢除監察院[2]。民進黨立委許智傑則反批黃國昌混淆視聽,強調非常上訴是既有救濟程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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