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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遙控種大麻辯稱鼠尾草 二審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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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麻恐龍扛狼毒品軍人高雄高分院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鍾姓軍人化名「恐龍扛狼」遙控同學種大麻,一審判10年8月
  • 二審認定落網時否認犯行、辯稱以為是鼠尾草,不符自白減刑
  • 高雄高分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刑度
  • 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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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ETtoday新聞雲、聯合報、自由時報等3家媒體報導)

鍾姓現役軍人化名「恐龍扛狼」,透過通訊軟體遠端指揮幼兒園同學種植大麻,一審被依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判處10年8月徒刑。鍾男不服上訴,主張已自白且種植數量少、未流入市面,請求減刑,高雄高分院認定其落網時避重就輕,不符自白減刑要件,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鍾男2023年5月購入大麻種子及燈具、除濕機等設備,在屏東租屋處試種成功後,以每月1.5萬元報酬[1]招募認識30年的利姓同學全天候照料。鍾男透過Telegram化名「恐龍扛狼」,遠端傳授種植方法,當年10月收成。警方獲報查緝,查扣大麻活株13株及乾燥大麻花、葉逾1公斤。一審屏東地院判鍾男10年8月、利男5年2月。

鍾男上訴二審,主張自己在偵訊時已坦承共同種植,應適用自白減刑;且種植13株大麻未流入市面,無前科、軍旅表現良好,請求減刑[3]。ETtoday報導則稱,鍾男主張種植的27株大麻及成品均未流入市面,僅供自用無販賣意圖[2]。

高雄高分院勘驗偵訊錄影發現,鍾男落網時否認自己是「恐龍扛狼」,辯稱「以為種的是鼠尾草」,還將責任推給利男,稱自己只是好心幫同學搬植物、拔枯葉[1]。合議庭認為,縱使鍾男在一審審理中坦承,但警詢及偵訊時均未自白,不適用減刑規定;且鍾男為本案起意者、設備與技術提供者,對社會潛在危害甚深,客觀上無可憫恕,維持原判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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