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溪國中前校長未公開招標,指定廠商承攬改建工程
- 工程款46.8萬元,廠商獲取4萬餘元不法利益
- 前校長判1年6月、緩刑3年,須支付公庫15萬元
- 康姓廠商判1年5月、緩刑3年,支付公庫10萬元
- 協助施工的曾男依不實會計憑證罪判3月,得易科罰金
(綜合中央社、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新北市平溪國中前陳姓校長於2021年辦理教學大樓3樓圖書館改建為體適能教室工程時,未依法公開招標或徵求廠商報價,逕自指定康姓女廠商承攬,並以分批採購、拆分工程費用的方式規避招標規定。事後陳女要求康女以不同廠商名義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向校方請款,再由康女聯繫下游廠商施作,並委請康女的曾姓兒子協助施工。
工程完工後,經陳女核定,校方撥付工程款46萬8000元予廠商,扣除成本及稅費後,康女實際獲取4萬4355元不法利益。
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考量陳女坦承犯行、無前科,且為修建校舍犯案、個人無犯罪所得,依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等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3年,並應於1年內向公庫支付15萬元。
康女因受陳女請託且犯後坦承、全數繳回不法利益,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3年,並向公庫支付10萬元。曾男則依商業會計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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