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平溪區長陳聖聰挪用2萬工程款宴客,獲緩刑5年定讞
- 一審判3年10月,二審認罪改判2年、緩刑5年
- 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全案確定
- 陳聖聰繳回2萬元並辭去20年公務員職務
- 另遭控霸凌下屬,勞工局否認[2]
(綜合中央社、自由時報等5家媒體報導)
前新北市平溪區長陳聖聰於2018年間,指示下屬動支2萬元工程管理費,宴請36名地方人士,遭檢方依貪污罪起訴。最高法院於6月18日駁回檢方上訴,全案定讞,陳聖聰獲判2年徒刑、緩刑5年。
判決指出,陳聖聰當時與國民黨平溪區黨部聯繫,由黨部安排邀請對象及地點,陳則指示不知情的工務課長,以「辦理工程觀摩、宣導,促進工程用地取得及地方人士協調溝通」為由,動支「107年度辦理轄區道路橋梁及附屬設施改善工程」管理費,支付4桌共2萬元的餐費。一審基隆地院認定,該餐敘未進行任何工程相關活動,與工程管理費支用目的不符,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3年10月。
陳聖聰僅就科刑部分上訴,二審高等法院期間改口認罪,繳回2萬元犯罪所得,並辭去長達20年的公務員職務。合議庭審酌其詐取財物金額低於5萬元,依法減刑後仍有「情輕法重」情形,再依刑法第59條減刑,改判2年徒刑、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須支付國庫50萬元、提供50小時義務勞務及參加10小時法治教育。
檢方不服,上訴主張陳聖聰二審才認罪浪費司法資源,未見真誠悔悟,二審量刑過輕。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判決認事用法無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定讞。
聯合報另報導,陳聖聰後續任職新北市職訓中心主任期間,遭控與副主任、秘書長期霸凌下屬,受害人數超過20人,有人因此想割腕;但勞工局否認相關指控[2]。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