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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會計盜刻印章4年搬1211萬 判賠1071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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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台中地院合庫銀盜領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張女4年內43次盜刻公司大小章盜領1211萬元
  • 刑事判2年徒刑,得易科罰金
  • 合庫銀提民事求償,張女辯稱銀行有過失應減額
  • 民事庭判張女應全額賠償107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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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ETtoday新聞雲、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台中市某工業電機製造公司張姓女會計,任職期間盜刻公司大小章,自2020年6月至2024年10月間,43次前往合作金庫銀行臨櫃提領現金,前期每次約10萬元,後期提高至每次49萬元,總計盜領1211萬元。

刑事部分,台中地院考量張女盜領金額巨大,且僅賠償公司140萬元,尚有1071萬元未償還,依43個偽造文書罪各判3月至4月徒刑,合併應執行2年,得易科罰金,未宣告緩刑。

民事部分,合庫銀對張女求償1071萬元。張女抗辯稱,銀行已與公司以800萬元達成和解,實際損害應僅800萬元;且行員未善盡核對責任,其盜刻印章文字型較粗且有斷裂跡象,肉眼可見差異,銀行自身有過失,應酌減賠償金額。

民事庭指出,公司將款項存入銀行後,金錢所有人即為金融機構,張女盜領行為侵害銀行所有權;銀行與公司的和解約定與張女的侵權行為是兩回事,最終判決張女應全額賠償1071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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