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蕭立妍被控為郭台銘收購連署書,二審仍判無罪
- 檢方指控蕭女以200元代價委託趙男收購連署書
- 蕭女在搜索前出境赴陸,遭通緝後返台被查緝到案
- 一、二審均認定僅趙男單一指證,證據不足
- 依速審法規定,蕭女幾乎無罪確定
蕭立妍被控為郭台銘行賄 二審仍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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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立妍行賄連署書郭台銘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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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ETtoday新聞雲、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曾代表民進黨參選桃園市議員的蕭立妍,被控在2024年總統大選期間,以每份200元代價委託同屆趙姓議員參選人,為鴻海創辦人郭台銘收購連署書,涉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桃園地檢署偵結後對蕭女提起公訴,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一審桃園地院認定證據不足,判決無罪;檢方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於15日宣判,駁回檢方上訴,維持無罪判決。
檢方指控,蕭立妍於2023年10月2日與趙男約在超商見面,交付500份空白連署書及5萬元現金,指示趙男以200元代價賄賂民眾進行連署;同年月13日雙方再次面交,趙男繳回138份連署書,蕭女再提供300份空白連署書,並答應支付找人費用。
蕭立妍在檢調發動搜索前已出境赴陸,檢方對其發布通緝。蕭女於2024年3月搭機返台,在桃園機場被查緝到案,檢方複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偵查期間,檢方認為蕭女飾詞狡辯、企圖以不實事證誤導偵查,犯後態度不佳、毫無悔意,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一審審理時,蕭女始終否認涉案,稱檢方起訴內容全非事實,僅憑趙男單一指證構陷她;5萬元現金是償還積欠的債務,出國是早已預定的洽商行程。一審審酌,全案僅趙男一人指控,但其證述前後不一、說法矛盾,可信度存疑,且雙方聊天紀錄無法顯示蕭女委託趙男付錢蒐集連署書,檢方無其他補強證據,判決無罪。
二審高等法院亦認定檢方提供的罪證不足,駁回上訴,維持無罪。由於一二審均判無罪,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檢方上訴第三審受限制,蕭女幾乎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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