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廟會人潮中猥褻2少女 判拘役40日

已沉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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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猥褻彰化性騷擾緩刑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陳男在廟會人潮中猥褻2名少女,當眾射精在女子褲上
  • 法院依公然猥褻罪判處拘役40日,緩刑2年
  • 因無證據證明陳男明知被害人未成年,未依兒少法加重
  • 性騷擾部分因被害人撤回告訴,判決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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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ETtoday新聞雲、聯合報報導)

彰化一名陳姓男子今年1月間前往福安宮參加建醮活動,利用現場人潮擁擠之際,多次伸手觸摸前方2名少女臀部,隨後更在公共場所掏出生殖器以手套弄,最終將精液射在其中一名女子褲子上。現場民眾目擊後持手機錄影並報警,警方循線查獲陳男。

彰化地方法院審理時,陳男坦承公然猥褻犯行,法院認定事證明確,依刑法公然猥褻罪判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每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並宣告緩刑2年。法院量刑時考量,陳男過去僅曾因竊盜案遭判罰金,無其他犯罪科刑紀錄,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2名被害女子達成調解及賠償,經此偵審程序應能有所警惕。

檢方原主張2名被害女子案發時均滿14歲、未滿18歲,陳男為成年人,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但法院認為,陳男與2人互不相識,案發時對方穿著便服,加上現場人潮擁擠,陳男供稱以為對方至少是大學生,卷內無證據證明他明知對方未成年,因此未依兒少法加重刑度。至於陳男被控觸摸臀部所涉性騷擾罪嫌,因2名被害人已撤回告訴,法院另案判決不受理。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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