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未獲授權即冒名申請對造屋主的第一類謄本
- 一審認定無犯意判無罪,檢方上訴
- 二審逆轉改判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 合議庭認定《律師法》不能作為違法蒐集個資的阻卻事由
(綜合中時電子報、自由時報等2家媒體報導)
屏東陳姓律師(自由時報報導為知名公益原民律師陳采邑)為處理一起房屋漏水民事訴訟,未獲對造屋主授權,即以該屋主代理人名義,向屏東地政事務所申請核發載有完整個資(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等)的第一類謄本。屋主收到法院訴狀發現個資遭查後報警提告。
屏東地方法院一審採信陳律師辯詞,認定其依《律師法》第31條為當事人蒐集證據,且先前訴訟已知悉對造個資,無不法意圖,判決無罪。檢方不服上訴。
高雄高分院二審審理後認定,陳律師客觀上冒用告訴人代理人名義製作並行使申請書,確屬偽造私文書;且《律師法》規定不能作為違法蒐集個資的阻卻違法事由,其行為已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合議庭考量陳律師身為專業執法人員,卻冒名申辦侵害他人資訊隱私與地政管理正確性,且迄今未表達歉意或賠償,撤銷原無罪判決,改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