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廉政署說明利衝法,關係人可申請補助但須揭露身分
- 不論公職人員有無參與審核,申請者均有揭露義務
- 揭露資訊含公職人員姓名、職稱及關係人親屬關係
- 法務部2018年已通函各機關揭露表範本
廉政署說明蔣萬安長子補助爭議 重申揭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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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費交換生利益衝突迴避法廉政署蔣萬安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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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中央社、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針對台北市長蔣萬安長子獲選公費交換學生引發的利益迴避爭議,法務部廉政署今(8)日發布新聞稿,說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強調公職人員關係人依法可申請補助,但應事前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補助成立後機關也應主動公開。
廉政署指出,依利衝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的關係人原則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的機關為補助行為,受其監督的機關包含直接及間接監督。但同條但書第3款規定,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申請之補助,或依法令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仍可申請補助。
廉政署強調,申請補助者應自行主動履行揭露義務,不論公職人員有無參與補助審核,均應據實揭露。揭露資訊包含公職人員的姓名、服務機關及職稱,以及關係人姓名與其親屬關係。法務部已於2018年通函各機關「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區分事前揭露與事後公開兩種表格。
廉政署重申,各政風機構應遵照相關規定,如涉有違失案件,應本於職責依法辦理。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