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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遭罰工地安全 法院判監造無責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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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工安建築師行政訴訟鷹架倒塌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台中建案鷹架倒塌釀2死,都發局罰建築師9萬元
  • 法院認定監造與監工責任不同,撤銷裁罰
  • 事故肇因於拆除壁連桿又堆放物料致鷹架失衡
  • 建築師主張施工安全屬營造廠監工責任,獲法院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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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聯合報、ETtoday新聞雲等2家媒體報導)

台中市南區一處建案工地去年5月23日上午發生鷹架倒塌重大工安意外,造成2名工人從15樓高處墜落身亡、1人受傷。台中市都發局事後認定黃姓監造建築師未善盡工地安全維護責任,依建築法裁罰9萬元。黃男不服提告,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近日判決撤銷原處分,全案可上訴。

事故發生時,工人正在進行15樓高的施工架拆除作業,因上半部壁連桿已遭拆卸,施工架上又違規堆放過多建築物料,導致鷹架結構失衡崩塌。ETtoday報導指出,現場共3人墜落,其中2人直接摔落至1樓身亡,另1人幸運被防墜網接住而倖免於難。

黃姓建築師主張,建築師的「監造」職責是確認營造廠是否按圖施工,而現場施工技術、程序與安全維護依法屬於營造廠專任工程人員的「監工」範圍。他強調施工計畫與鷹架搭設拆除無須經監造人簽章,此次工安意外純屬現場施工操作不當,非其所能監督與控制。

法院審理認定,建築師法早在1984年修法時已將建築師「指導施工方法、檢查施工安全」等規定刪除,明確劃分工地安全防護原則上為營造業(承造人)之法定責任。監造建築師主要職責為查核工程是否按核准圖說施作,而非全程緊盯施工過程。本案事故肇因於拆除作業時擅自拆除壁連桿又堆放重物,屬現場施作人員操作疏失與營造廠管理問題。

法院指出,都發局未能舉證建築師在巡查時有發現重大危害卻不通報停工之情事,且鷹架作業紀錄表上相關資料是由主任技師簽名,不能認定建築師有監督疏失,因此判決撤銷9萬元罰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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