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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荒女遭石塊砸頭 凶嫌判3年監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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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覺失調症桃園地院殺人未遂石塊攻擊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蔡男持15公分石塊猛砸拾荒婦頭部,致其一度病危
  • 法院認定有殺人故意,依殺人未遂罪判刑
  • 蔡男因思覺失調症致辨識能力減低,依法減刑
  • 判處3年徒刑,刑前須施以監護5年
  • 蔡男曾中斷用藥多年,再犯風險極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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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聯合報、ETtoday新聞雲報導)

桃園地院審結一起隨機攻擊案,41歲蔡姓男子於2024年1月3日下午,騎機車行經中壢區珠江街與長沙路口時,見范姓拾荒婦人獨坐路旁階梯休息,竟從機車踏墊拿起長約15公分的石塊,朝其頭部猛力投擲。范女當場倒地,頭部外傷合併右側硬膜下出血、左側頭皮撕裂傷,送醫後一度發布病危通知,經手術後保住一命。

蔡男犯案後騎車逃逸,警方調閱監視器於案發後10小時將其查獲。檢方偵辦時,蔡男否認涉案,但監視器畫面與其衣著相符,桃園地檢署依殺人未遂罪起訴。

法院審理時,蔡男坦承丟石頭,但辯稱是朝身體方向丟、非刻意攻擊頭部,應僅構成傷害罪。法官勘驗監視器發現,蔡男與被害人距離甚近,且刻意高舉大石朝頭部攻擊,力道猛烈足以致死,認定有殺人故意,不採信其辯詞。

合議庭考量蔡男因思覺失調症及輕度智能遲緩等精神疾病,行為時辨識及控制能力顯著減低,依法減輕其刑。但蔡男曾於2017年確診思覺失調症,至少長達4年未持續治療,過去亦有多次暴力紀錄,再犯風險極高。犯後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態度難謂良好。

桃園地院依殺人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諭知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以兼顧治療與社會防衛。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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