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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遞狀揚言殺法官 二審判5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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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恐嚇危害安全罪法官羅姓男子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羅男遞狀點名法官揚言殺害,二審判5月定讞
  • 書狀提及「48發子彈」、「一把90手槍」等內容
  • 羅男辯稱只是「詛咒」,高院不採信
  • 全案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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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中央社、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羅姓男子去年向台灣高等法院遞交書狀,點名承辦法官並揚言「殺檢察官、法官」等人。高等法院認定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今(17)日駁回上訴,維持判刑5月,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羅男於114年4月8日向高院遞狀,列明承辦法官,書狀中表示要殺害檢察官、法官、警察、社工、教育局人員及其家人,並提及「48發子彈」、「一把90手槍,可以殺很多人」等內容,以及針對高等法院的恐嚇字句。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羅男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羅男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審理期間,羅男否認犯罪,辯稱未指名道姓、未持有槍彈,相關文字只是「詛咒」,並非真正要對法官造成危害。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書狀已指明法官姓名,特定惡害通知對象;所提內容也是人力直接或間接可支配、掌握的行為,客觀上足以使一般人產生生命、身體可能遭受危害的恐懼心理。高院指出,羅男辯解均不可採,一審認事用法及量刑並無違誤或不當,因此駁回上訴,全案不得上訴而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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