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運將紅線停車借廁所3分鐘挨罰900元
- 法官認定引擎熄火、駕駛離座不符「臨停」要件
- 車身占據車道且鄰近派出所,影響交通安全
- 判決駁回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綜合ETtoday新聞雲、中時電子報等2家媒體報導)
台中一名郭姓計程車司機(化名阿茂)去年5月間深夜因內急,將車停在台中市太平區某路段紅線,前往附近超商借廁所,約3分鐘後返回時,已遭警方開罰900元。郭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自己只是「臨時停車」,且深夜時段未嚴重妨礙交通,應以勸導代替處罰。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後認定,郭男的行為屬於「停車」而非「臨時停車」。判決指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臨時停車除須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車輛還須保持「可立即行駛狀態」。郭男停車時引擎熄火、駕駛人不在座位上,且車上無其他人員,即便僅離開3分鐘,也無法立即移動車輛,不符合臨停要件。
此外,事發路段為單線雙向車道,鄰近路口,郭男停放後約三分之一車身占據車道,且旁邊就是派出所,警備車輛有隨時出勤需求,法官認為即使深夜仍有影響交通安全之虞,不宜勸導,最終駁回告訴,維持900元罰鍰。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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