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災戶持證明可將補發駕照、車輛報廢等監理業務展延至12月31日
- 車輛受損報廢者,管理費計徵至災損前一日止
- 修護車輛可憑證明按日數減免管理費
- 車主死亡者,親屬辦理繼承過戶免罰免規費
(綜合中央社、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交通部公路局今日公布「0711巴威颱風受災民眾公路監理業務權益措施規定」,受災民眾持村里長、警察局、派出所、鄉鎮市區公所或相關機關出具的證明,即可將補發駕照、車輛報廢、定期檢驗、交通違規罰鍰繳納等監理事宜,展延至12月31日前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辦。
因颱風致車輛受損需辦理報廢、繳註銷、停駛者,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計徵至災損前一日止;辦理汽車修護者,憑修理廠證明文件按修車日數減免,須於年底前提出申請。
若受災車輛所有人死亡,親屬辦理繼承過戶或報廢、繳註銷牌照者,交通違規案件免罰、積欠管理費免繳,辦理繼承過戶者免徵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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