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檢與公安部聯合發布新規,細化12-14歲暴力犯罪追訴標準
- 將「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界定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行為」
- 「情節惡劣」須綜合動機、手段、對象、再犯可能性等判斷
- 核准追訴前可依法採取逮捕等強制措施
- 建立逐級審查機制,未經最高檢核准不得起訴
- 強調「雙向保護」,兼顧加害人與被害人權益
- 最高檢:年齡不是免罪金牌
(綜合聯合報、中時電子報等2家媒體報導)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近日聯合發布新規,進一步細化12至14周歲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的核准追訴標準及「情節惡劣」認定條件,明確符合條件者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規共15條,重點針對案件範圍、「情節惡劣」認定及核准追訴程序等實務問題作出細化。規定將「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界定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行為」,避免因罪名認定爭議導致重大暴力犯罪無法追責。此前,2021年3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將刑事責任年齡有條件下修至12歲。
「情節惡劣」認定標準方面,中國政法大學未成年人事務治理與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寧寧表示,不能僅看犯罪結果,須綜合犯罪動機、手段、對象、人身危險性、再犯可能性及社會影響等因素判斷;若屬共同犯罪,應依各參與人地位及作用分別判斷。
規定明確核准追訴前可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包括逮捕,並增加年齡審查、羈押必要性審查,以及犯罪嫌疑人成長經歷、家庭情況、犯罪原因、監護教育及被害人家屬意見等應查明事項。追訴程序上,建立由同級檢察院受理、逐級審查,最後由最高檢作出決定的機制,未經最高檢核准追訴不得提起公訴。苑寧寧指出,此舉有助統一追訴標準。
規定強調「雙向保護」原則,除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權益外,也要求加強對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權益保障。對於最高檢決定不予核准追訴的案件,檢察機關可建議有關機關將涉案未成年人送入專門矯治教育場所。
大陸最高檢未成年人檢察廳相關負責人表示,依法核准追訴低齡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充分表明「年齡不是免罪金牌」,檢察機關將在依法懲治嚴重暴力犯罪的同時,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並進一步強化犯罪預防與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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