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泰山前董座詹景超因延遲發布重訊,遭證交所罰300萬元
- 泰山轉向詹景超求償,最高法院判全數賠償確定
- 法院認定詹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未督促及時發布重訊
- 詹景超辯稱最終核決權在總經理,法院不採信
泰山前董座詹景超 判賠300萬重訊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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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企業經營權之爭詹景超證交所重大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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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聯合報、ETtoday新聞雲報導)
泰山企業2023年因延遲輸入重大訊息,遭台灣證券交易所重罰300萬元。泰山經營權易主後,向前董事長詹景超提告求償,最高法院11日駁回上訴,判詹景超應全數賠償,全案確定。
泰山在2023年經營權之爭期間,多次違規未即時公布重大訊息。包含4月21日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卻遲至5月4日夜間才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5月6日召開記者會說明街口金融科技股權投資案,遲至5月8日凌晨才輸入;5月9日發布獨立董事陳敏薰當然解任訊息,與主管機關函示不符,經證交所要求當日更正也未辦理。ETtoday報導另指出,5月8日發布有關取得非簽證會計師內控專案審查報告之重訊,為掩飾經營團隊缺失,至今仍未公布[1]。
法院審理時,詹景超辯稱重大訊息最終核決權人是總經理,且不知公開資訊觀測站登入密碼,不可能阻礙發布程序。法院認定詹景超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未督促財務室人員依時效發布重訊,導致公司遭證交所認定再犯且違失情節重大,裁罰300萬元,公司已支付完畢而受有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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