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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罩從腳踏車把手掉落 駕駛挨罰1.2萬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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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貨物掉落道交條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口罩從貨車後斗腳踏車把手掉落,駕駛挨罰1.2萬元
  • 駕駛主張口罩非載運貨物,處罰過重違反比例原則
  • 法官認定口罩屬車輛載運物品,且可能阻礙視線釀事故風險
  • 判決駁回訴訟,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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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聯合報、ETtoday新聞雲報導)

杜姓男子去年5月駕駛小貨車行經台86線台南匝道時,被民眾檢舉車上貨物掉落,遭台南市交通局裁罰1萬2000元及參加道安講習。杜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掉落物僅是乘客隨身口罩,非載運貨物,且對交通安全危險性極低,處罰過重有違比例原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勘驗採證影像發現,口罩原本懸掛於車輛後車斗載運的腳踏車手把上,後自把手脫落飛起掉落地面,認定該口罩確屬車輛所載運物品。法官指出,縱使掉落物為口罩,仍可能阻礙其他駕駛視線,造成交通事故風險;交通局依法裁罰符合裁量基準,並無逾越或濫用,駁回杜男之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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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
  • 杜男強調口罩非貨物,將繼續上訴[5][3]
  • 法院說明口罩未妥適裝置,屬貨物一環[3]
  • 警方指出快速道路掉落物品最低罰1.2萬,不因物品大小而異[3]
  • 杜男另須負擔訴訟費用300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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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中時電子報、三立新聞、公視新聞等5家媒體報導)

本次報導聚焦當事人杜男回應與上訴意願,以及法院與警方對裁罰依據的進一步說明。杜男強調口罩非貨物,對裁罰感到不合理,將繼續上訴[5][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判長顏珮珊說明,口罩未妥適裝置,行進間飛落可能阻礙其他駕駛視線,屬貨物一環[3]。台南市警局交大指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車輛行駛中物品掉落,在快速道路最低罰款為1萬2000元至1萬8000元,不因物品大小或價值而異[3]。此外,杜男另須負擔訴訟費用300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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