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口罩從貨車後斗腳踏車把手掉落,駕駛挨罰1.2萬元
- 駕駛主張口罩非載運貨物,處罰過重違反比例原則
- 法官認定口罩屬車輛載運物品,且可能阻礙視線釀事故風險
- 判決駁回訴訟,全案仍可上訴
(綜合聯合報、ETtoday新聞雲報導)
杜姓男子去年5月駕駛小貨車行經台86線台南匝道時,被民眾檢舉車上貨物掉落,遭台南市交通局裁罰1萬2000元及參加道安講習。杜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掉落物僅是乘客隨身口罩,非載運貨物,且對交通安全危險性極低,處罰過重有違比例原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勘驗採證影像發現,口罩原本懸掛於車輛後車斗載運的腳踏車手把上,後自把手脫落飛起掉落地面,認定該口罩確屬車輛所載運物品。法官指出,縱使掉落物為口罩,仍可能阻礙其他駕駛視線,造成交通事故風險;交通局依法裁罰符合裁量基準,並無逾越或濫用,駁回杜男之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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