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嘉市府公文比限期履行日晚5天才送達
- 性侵犯陳男因未收到公文,無法依限接受強制治療
- 法院認定不符「屆期仍不履行」要件,判決無罪
- 全案仍可上訴
(綜合聯合報、中時電子報等2家媒體報導)
嘉義地方法院審理一起性侵犯未履行強制治療案,因嘉義市政府行政程序出現重大疏失,導致刑事追訴失敗。陳姓男子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判刑確定,依法須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但市府裁處限期履行的公文,竟在履行期限過後5天才送達,法官認為陳男根本不可能依限遵守命令,判決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男經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獲准易服社會勞動,自2025年4月起執行。嘉義市政府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評估,認定陳男須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先後於2025年5月12日及6月11日,以寄發公文及親自交付等方式,通知陳男前往台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接受治療,但陳男均未到院。
由於陳男持續未配合,嘉市府2025年7月24日裁處1萬元罰鍰,並命令他必須於7月25日晚間7時前完成報到接受治療,否則將涉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項「屆期未履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罪」,最重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法官審理發現,這份裁處書竟直到7月30日才正式送達陳男手中,比市府要求的履行期限晚了整整5天。
法院指出,行政命令必須先合法送達,人民才有遵守義務。陳男在7月25日履行期限當天,根本尚未收到通知,自然無法依命令到院接受治療,不符合「屆期仍不履行」的法定要件。法官認為,本案行政程序存在明顯瑕疵,無法據此追究陳男刑事責任,因此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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