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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夢麟酒駕撞清潔推車 判刑2月罰金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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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公共危險罪士林地院王夢麟酒駕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王夢麟去年12月酒駕撞清潔推車及電桿,酒測值0.73
  • 士林地院判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3萬元
  • 王夢麟稱前一晚喝酒,以為隔天已退酒才開車
  • 其女兒發文切割,強調無法原諒酒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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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ETtoday新聞雲、TVBS新聞、中時電子報等3家媒體報導)

71歲資深民歌歌手王夢麟去年12月29日清晨6時許,酒後駕車行經台北市內湖區康樂街,車輛失控撞上路旁清潔隊手推車,隨後再撞上路燈才停下,過程中險些撞上正在值勤的清潔隊員,所幸對方及時閃避,未造成傷亡。警方到場後對王夢麟實施酒測,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3毫克,當場依公共危險罪送辦。士林地檢署今年1月將他起訴。

士林地院近日審結,考量王夢麟犯後態度與情節,依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併科罰金新台幣3萬元,得易服勞役。全案可上訴。

王夢麟事後坦言,因前一晚在朋友家喝酒,隔天以為酒退了才會開車上路,發生事故後立刻報警處理。他被起訴時曾表示「本來就應該被起訴,做了就做了,這是事實」[1]。其女兒也在社群平台發文切割,直言「完全無法原諒」,強調「酒駕就是酒駕,沒有任何理由可以被同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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