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澄清蕭美琴駐外任滿運回酒品均依法申報課稅
- 關務署說明依規定超過1公升酒品應課稅,蕭未享有特權
(綜合中央社、自由時報等2家媒體報導)
針對媒體報導質疑副總統蕭美琴結束駐美大使任期返國時,所攜帶酒品是否合法申報繳稅,財政部關務署發布新聞稿澄清,蕭美琴駐外任滿運回酒品,均依規定向海關申報並課稅,未享有特權。
關務署說明,依行為時「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及「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規定,駐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酒品超過1公升(現為1.5公升)者,應依法課稅。蕭美琴當時運回酒品均依規定申報徵稅後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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