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投國中會計主任涉將私人支出報公帳,詐領逾4萬元
- 一審判4年6月,二審駁回上訴
- 最高法院認「6個碳粉匣」部分調查未盡,發回更審
- 更一審認定無法排除有請購程序,改判無罪
- 其餘兩罪(3個碳粉匣及烏龍茶、監視器維修)已判刑確定
(綜合自由時報、聯合報報導)
南投縣某國中前黃姓會計主任,被控於2020年間利用職務之便,將私人購買的碳粉匣、烏龍茶及住家監視器維修費等私人支出,混入學校採購核銷,詐領公款逾4萬元。一審及二審均認定涉犯貪污等罪,合併判處4年6月有期徒刑,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台中高分院更一審近日就其中一項罪名逆轉改判無罪。
檢廉調查,黃女自2017年起擔任該校會計主任,2020年3月向廠商訂購6個彩色碳粉匣(價值2萬8800元),同年8月再訂購3個碳粉匣(1萬4400元),另向茶商購買5斤烏龍茶(1萬1000元);10月又委託廠商為住家及家人經營的洗衣店安裝維修監視器(2萬8000元)。校方清查核銷資料時,發現部分採購案無請購單及原始憑證卻已完成付款,因而成立調查小組移送法辦。其中監視器維修款因廠商帳戶變更,匯款失敗,僅構成未遂。
南投地院審理後,認定黃女詐得財物總額在5萬元以下,依法減輕其刑,分別判處3年9月、3年9月及10月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4年6月,並褫奪公權1年、沒收未返還犯罪所得。黃女不服上訴,主張部分交易確有單據,僅因保管不慎遺失,否認有不法犯意,但台中高分院駁回上訴。
案件上訴至最高法院後,最高院發現其中「6個彩色碳粉匣」相關單據下方疑似留有請購單字跡,是否確曾辦理正式請購程序,原審並未進一步調查釐清,因此撤銷該部分判決發回更審;其餘兩罪(3個碳粉匣及烏龍茶、監視器維修)則各判3年9月、10月部分駁回上訴確定。
更一審近日審結,認定黃女採購6個碳粉匣部分無法排除確有請購程序,證據不足,改判無罪,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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