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聯合報、自由時報報導)
一對情侶日前在擎天崗親熱,遭陽管處YouTube即時影像全程直播,引發隱私權爭議。行政院前政務委員張景森批評「政府帶頭偷窺」,並盤點全國43支公部門景區即時影像,指出約40支有隱私風險,其中21支列為「高侵犯風險」[1]。
法界普遍認為,政府在公共場所設置即時影像設備主體上合法,無過度侵害人民隱私疑慮,但在數位時代下,主管機關仍應秉持比例原則。穩勝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包盛顥指出,擎天崗即時影像設置目的為生態保育、天候觀察與安全管理,非監控個人活動,對隱私應無過度侵害;但拍攝範圍、解析度與公開程度仍應兼顧隱私權[2]。
伯晟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周伯諺則認為,依「合理隱私期待」雙重測試,當事人深夜處於山區室外雖主觀有隱私期待,但因屬開放式公共場所,客觀上較難成立完整之合理隱私期待。然而公共場所不代表隱私權需全面棄守,依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解釋精神,個人仍享有「免於受國家科技系統性監控」的權利。周伯諺指出,擎天崗案即時影像具4K高畫質與夜視功能,全天候公開直播且未對人臉、特定活動採取遮蔽處理,是否逾越必要程度,值得討論[2]。
張景森盤點的高風險21支攝影機,包括內政部國家公園系統6支、交通部觀光署及國家風景區13支、農業部森林遊樂區2支。高風險點位多涉及停車場、候車亭、車站、月台、遊客中心、沙灘、浮潛區、草原、涼亭、觀景平台、座椅、步道入口,或採用270度、360度旋轉鏡頭[1]。
張景森建議,凡拍到人臉、車牌、候車亭、車站、月台、停車場、遊客中心、休憩區者,應先暫停公開直播;停車場應改為車位數或滿空狀態;沙灘、浮潛區、海水浴場、親水區不得使用高清公開直播;草原、涼亭、座椅、餐桌、觀景平台、步道入口不應成為直播主畫面。270度、360度旋轉鏡頭應停止公開直播,除非能證明不會掃到可識別民眾影像;夜間公開直播原則停止,除非有明確安全必要且限於內部管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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