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歐盟7月1日起對28類鋼鐵產品實施關稅配額新制
- 台灣獲配9類、約67萬噸國家配額,配額內零關稅[1]
- 經濟部16日公告,7月24日起管制463項鋼品出口
- 配額分為出口實績配額及自由申請配額,前者可轉讓
- 自由港區鋼品出口須事先取得經濟部輸出許可,防洗產地
- 業界普遍期待管理措施儘速上路
(綜合中央社、聯合報、自由時報等4家媒體報導)
歐盟自7月1日起對28類鋼鐵產品實施關稅配額新制,其中9類產品給予台灣國家配額,配額內零關稅,超出部分課徵50%從價關稅。經濟部16日公告,自7月24日起對台灣獲配的463項鋼鐵產品實施出口管理措施,同時要求自由貿易港區輸往歐盟的同類產品須事先取得經濟部核准,避免他國鋼品藉由自由港區混充台灣產品出口,占用國家配額。
經濟部表示,此次管理機制將國家配額分為「出口實績配額」及「自由申請配額」兩部分。出口實績配額依111年至113年間出口歐盟實績比例分配,廠商須於115年7月21日前向鋼鐵公會申請,獲配配額可轉讓,轉讓申請期限至116年1月29日。自由申請配額則提供給實績配額已用罄、配額不足以完成單筆交易,或無出口實績的業者申請,但不得轉讓。
業者須依獲配配額向鋼鐵公會申請放行前原產地證明書,再向海關辦理出口。若歐盟進口商與出口商協議願意負擔超額配額衍生的50%關稅,可檢附切結書申請放行前原產地證明書;但若未依規定完成核銷或導致國家配額遭占用,下期配額將遭扣減。
經濟部也指出,考量海運航程,在出口管理措施正式生效前已出貨但仍占用歐盟國家配額的貨品,將自出口商獲配的實績配額中扣除。此外,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歐盟的463項鋼鐵產品,自7月24日起須事先取得經濟部核發的「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特定貨品輸出許可」,此舉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2款辦理。
經濟部轉述鋼鐵公會意見指出,業界普遍期待相關出口管理措施能儘速上路。經濟部表示,本次措施參照過去因應歐盟鋼鐵防衛措施的作法,由貿易署邀集產業發展署及鋼鐵公會共同研商,並於7月2日與鋼鐵公會廣泛蒐集產業意見。據統計,台灣近年出口鋼鐵產品至歐洲每年約200萬至300萬噸,歐盟給予台灣的國家配額約67萬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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