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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修法 債券ETF證交稅優惠延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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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ETF行政院證券交易稅財政部金管會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政院通過修法,債券及債券ETF證交稅停徵延長10年
  • 主動式債券ETF首度納入停徵範圍
  • 財政部力拚年底前完成修法
  • 卓榮泰:有助實現亞洲資產管理中心目標
  • 槓桿型及反向型債券ETF不適用免徵優惠
  • 草案刪除被動式債券ETF投資標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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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中央社、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行政院會今日通過《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修正草案,將公司債、金融債券及被動式債券ETF受益憑證的證交稅停徵期限延長10年,至民國125年(2036年)12月31日止。同時將主動式債券ETF受益憑證納入停徵範圍,停徵期間自116年1月1日至125年12月31日。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財政部力拚年底前完成修法,使優惠措施無縫接軌。

財政部次長陳勇勝表示,目前仍在進行稅式支出評估,整體而言此舉對產業、公司都有幫助[4]。賦稅署長樓美鐘則指出,金管會已提出稅式支出評估,但財政部仍在複核,最終數字可能與金管會評估有落差,待確認後金管會就會公告上網[3]。她強調,評估效益不能只看證交稅減少,還須納入營業稅、營所稅等延伸效益。

財政部預估,公司債及金融債券114年發行餘額約4.66兆元,125年可達約17.96兆元;114年成交金額約19.73兆元,125年可達約93.19兆元,預期有3到4倍成長。債券ETF部分,114年發行規模約3.02兆元,125年可達約12.75兆元;114年成交金額約2.16兆元,125年可達約7.65兆元。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此次修法有助提升資產管理業務動能,實現「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政策目標,帶動整體稅收成長[4]。他指示財政部會同金管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協調,儘速完成修法。

配合主動式債券ETF產品掛牌,草案也調整排除條款,將槓桿型及反向型的主動式債券ETF與被動式債券ETF,均排除在免徵優惠之外[2]。此外,為因應商品創新,草案刪除被動式債券ETF投資標的限制,回歸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權責控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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