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洪姓現役軍人夥同未成年少年搶奪婦人提袋
- 警方案發後約44分鐘在嘉義縣查獲兩人
- 嘉義地院判洪男9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 法官依《兒少法》加重其刑,因被害人未到庭無法調解
(綜合中時電子報、自由時報報導)
嘉義一名洪姓現役軍人於去年12月8日傍晚,夥同黃姓未成年少年騎電動車在街頭行搶。兩人鎖定一名騎電動腳踏車的蔡姓婦人,由少年假意攀談轉移注意力,洪男趁機搶走車前置物籃內的黑色提袋,得手後騎車逃逸。袋內有身分證、提款卡及750元現金。
警方調閱監視器,案發後約44分鐘即在嘉義縣將兩人查獲,並追回遭搶物品。嘉義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兩人犯共同搶奪罪,判處洪男9月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審理期間,洪男辯稱不知黃男未滿18歲。法官審酌洪男犯案時為現役軍人,涉犯現役軍人搶奪罪,且夥同少年搶奪,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因被害人未到庭、雙方無法調解,判刑9月。查扣物品已發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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