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鏡週刊》報導紀曉波遭FBI通緝、涉粉色交易,吳佩慈與紀曉波提告
- 一審判賠每人100萬元,高院二審改判各30萬元
- 高院認定媒體未盡查證義務,但考量兩人為公眾人物,具較高自清能力
- 判決准許下架報導,但免於網站首頁刊登判決主文
吳佩慈紀曉波告《鏡週刊》二審獲賠60萬
發展中1報告4篇4家追蹤自
FBI吳佩慈紀曉波誹謗鏡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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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中央社、ETtoday新聞雲、壹蘋新聞網等4家媒體報導)
女星吳佩慈與其男友、博華太平洋國際公司代表人紀曉波,不滿《鏡週刊》2024年12月刊登「富豪男友通緝中」系列報導,指稱紀曉波遭美國聯邦調查局(FBI)全球通緝、在日本經手「粉色交易」等,向精鏡傳媒及宋姓記者提告求償。台灣高等法院今(6日)二審宣判,改判賠償金額由一審的每人100萬元、合計200萬元,大幅縮減為每人30萬元、合計60萬元,並准許下架相關報導,但免於網站首頁刊登判決主文。全案仍可上訴。
一審台北地院認定,報導內容屬「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的私人交往,且紀曉波實際上未經美國司法單位通緝,媒體未能證明消息來源真實性,判決精鏡傳媒與記者須連帶賠償吳、紀各100萬元,並下架報導及在網站首頁刊登判決主文30日。
高院二審仍認定報導中的不實言論侵害兩人名譽權,記者雖辯稱消息來源為澳門籍名媛,且已查核網路新聞,但以保護消息來源為由不願傳喚該名媛作證,報導前也未向吳佩慈本人查證,更未給予平衡報導機會,難認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不過,高院審酌吳佩慈與紀曉波均為公眾人物,具有較高自清能力,綜合雙方名譽受損程度、職業、教育程度、財產及經濟狀況後,認為一審判賠金額過高,酌減為各30萬元。此外,高院認為要求刊登判決主文於網站首頁已超過回復名譽的必要範圍,因此撤銷此部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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