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胡亦嘉上訴,全案敗訴確定
- 金管會2020年命街口投信解除胡亦嘉董事職務
- 胡亦嘉一人同時代理法令遵循主管、總經理及董事長三職務違法
- 託付寶服務被認定廣告保證獲利、未經簽核即上線等重大缺失
- 一審認定胡亦嘉規避銀行監理,危及金融秩序
(綜合中央社、自由時報等4家媒體報導)
最高行政法院今(16)日駁回街口集團執行長胡亦嘉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胡亦嘉因遭金管會解除街口投信董事職務而興訟,全案敗訴確定。
金管會於2020年調查認定,街口投信與合作機構推出的「託付寶」服務有多項重大缺失,包括廣告文宣使人誤信保證獲利、宣稱可快速買回、未經內部簽核及董事會決議即與他人合作提供基金墊款服務、提供金管會文件未據實陳述及隱匿違失等。此外,胡亦嘉未指派具相當資格人員代理,後由同一人同時代理董事長及總經理職務,且未建制系統開發測試內控,導致委外系統未經驗收即上線。金管會因此於2020年9月底命街口投信解除胡亦嘉董事職務。
胡亦嘉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審理後認定,胡亦嘉為使託付寶上線營運,一人逕行決定付諸執行,即使專業經理人多次基於違法考量勸阻,他仍甘冒重大違規。一審指出,胡亦嘉未具備投信事業總經理資格,卻一人同時代理街口投信的法令遵循主管、總經理及董事長三種職務,核屬違法。判決認為,胡亦嘉刻意規避銀行監理法制,挾金融科技創新之名欲實質從事銀行業務,卻不負擔監理成本,危及公眾財產權益及整體金融秩序,違規情節重大,因此判其敗訴。胡亦嘉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認定一審判決認事用法無違誤,今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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