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師鐸獎幼兒園主任涉貪477萬,遭求刑12年
- 手法包括超收註冊費、加托費、代辦費及詐領補助
- 楊女以已認罪、需籌錢及照顧家人為由求交保
- 合議庭認定涉重罪、逃匿風險高,駁回抗告
- 楊女母親也因協助詐領補助遭起訴求刑7年6月[1]
(綜合自由時報、ETtoday新聞雲報導)
彰化縣一所公立幼兒園的楊姓主任,投身教育界近30年,曾獲「師鐸獎」,被查出涉嫌以多種手法詐取公款及家長費用,5年內不法所得達477萬餘元,上月底被依貪污等罪起訴,具體求刑12年。楊女羈押至今近5個月,以已部分認罪、需籌措繳交犯罪所得及照顧家人為由提起抗告,請求撤銷羈押,合議庭審理後認定其涉犯重罪且逃匿風險極高,裁定駁回。
起訴書指出,楊女擔任幼兒園主任期間,負責統籌園務計畫、經費預算編列及補助款申請等核心業務。她自行以電腦製作未標示收退費基準的不實收費通知單,向家長超收註冊費160萬4736元,並私自丟棄正式收據,僅將符合規定的部分存入公庫,使會計人員誤認收費合法。寒暑假加托期間,以相同手法超收加托費83萬672元。
在代辦畢業紀念冊、幼童圍裙與運動服、書包與餐具、表演服租借、親子旅遊,以及違規開辦課後社團等項目中,楊女收取高於實際成本的費用,差額未繳公庫亦未退還家長,共詐取逾106萬元。她還以「共餐」名義向園內3名代理教師謊稱,每學期繳交3500元即可與幼生共同用餐,收款後未轉交學校增訂食材,全數私吞,詐取13萬3000元。此外,她偽造出勤紀錄,詐領學期間特教助理員補助款約60萬6774元,並勾結食品廠商開立不實發票,詐領餐點費3萬餘元[1]。
全案移審後,彰化地院於6月10日訊問後,認定楊女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罪,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且犯行次數眾多、情節重大,有相當理由足認其為躲避重刑而有逃亡之虞,當庭裁定羈押。楊女不服提起抗告,主張已坦承犯行、有固定住居所、需負擔家中經濟並照顧母親與女兒,且需籌措繳交犯罪所得,請求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方式替代羈押。合議庭審理後認為,被告所涉為重罪,可預期逃匿風險極高,裁定駁回抗告。
除楊女外,其母親黃女也因協助詐領補助款遭起訴,求刑7年6月,其餘涉案家長、助理員及廠商均遭起訴,不法所得並聲請沒收或追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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