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拳賽負責人丁晧峯未配置醫師,致選手腦死不治
-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判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確定
- 一審認無因果關係判無罪,二審逆轉改判有罪
- 胡男為初學者,賽前練習曾頭部受傷未檢出
- 丁男具A級國家級拳擊教練及裁判資格
拳賽未配置醫護 負責人過失致死判6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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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中央社、聯合報等4家媒體報導)
新北市新店拳擊俱樂部館長丁晧峯於2022年7月30日舉辦「第11屆大拳頭拳擊友誼賽」,未依國際拳擊規則配置拳台醫師全程在場。26歲胡姓初學者參賽時遭對手擊中頭部,下場後意識不清,送醫後因顱內出血腦死不治。最高法院今日駁回丁男上訴,依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胡男於賽前兩週練習時曾遭攻擊致硬腦膜下腔出血,就診時未檢出,仍於比賽日上場。第二回合遭徐姓選手擊中右側頭部跌坐在地,裁判讀秒後胡男起身續戰,再遭連續攻擊頭部,裁判見其腳步不穩才停止比賽。胡男下場後仍無醫師檢查,直到同行友人發現其意識不清、眼球上吊,才通報送醫,最終不治。
一審台北地院認為,未設置拳台醫師與死亡結果間無相當因果關係,判丁男無罪。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則認定,丁男未配置醫師,導致無法在賽前檢查發現胡男頭部外傷病史、禁止其參賽,也無法在賽後及時處置,違反注意義務且與死亡有因果關係,改判6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丁男為AIBA國際一星拳擊教練、A級國家級拳擊教練及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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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視新聞、ETtoday新聞雲、聯合報等3家媒體報導)
本次新增報導聚焦於判決確定後各方反應及制度面檢討。
丁晧峯面對判決結果表示:「我現在也不知道要回答什麼,我先到時候看了判決書後,再說吧。」[3]
最高法院刑庭副發言人吳秋宏指出,原判決採證認事符合經驗論理及證據法則,無理由不備等違法,駁回上訴確定[3]。
被害家屬發表聲明,表示孩子的離開是父母一輩子的痛,希望一條人命能喚起各界重視高風險運動的安全規範,不能以簽切結書就卸責[3]。
此案也凸顯民間自辦拳賽的監管漏洞。臺北市體育總會拳擊協會理事長郭枝來表示,拳擊比賽不管大小,醫生這一關一定要過[3]。然而,運動部回應民間自辦賽事要看市府規範;新北體育局則說無權監管,僅負責消防安檢,形成監管死角[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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