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火鍋店回收顧客吃剩鍋底提煉再販售,持續1年
- 涉案金額達25萬6605元人民幣(約新台幣118萬元)
- 5名被告被判6個月至5年不等有期徒刑
- 併科罰金52.5萬元人民幣(約新台幣248萬元)
- 法院認定「口水油」屬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綜合東森新聞、TVBS新聞報導)
中國四川省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一起食安案件,一家火鍋店因長期回收顧客食用過的鍋底(俗稱「口水油」),經提煉後混入新油重新販售,5名被告被判處6個月至5年不等有期徒刑,併科罰金52.5萬元人民幣(約新台幣248萬元)。
案情顯示,2024年3月至2025年3月間,王姓火鍋店負責人指示劉姓店長及周姓、李姓廚房員工,將顧客食用後的鍋底回收,經過濾殘渣、提煉、熬煮等程序,與新油混合後重新製成鍋底販售。劉姓店長另安排徐姓員工在周姓員工休假時接手處理「口水油」作業。經調查,店家1年內販售相關鍋底金額達25萬6605.13元人民幣(約新台幣118萬元)。
成都高新區檢察院認為,被告等人明知回收火鍋廢油再加工販售違反食品安全法規,仍持續長達1年,不僅危及消費者健康,也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因此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法院審理後認定,5名被告將具有毒害風險的非食品原料摻入食品中重新販售,涉案金額龐大、持續時間長,已符合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情節嚴重」要件,依法判處6個月至5年不等有期徒刑,併科罰金52.5萬元人民幣,並責令涉案餐飲店向公益訴訟起訴人支付相應賠償金。
承審法官指出,「口水油」是顧客食用後回收的火鍋廢油,即使經過過濾、提煉及熬煮,也無法改變其已遭污染的本質,在法律上屬於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長期食用可能增加食物中毒及致癌等健康風險。法院表示,將持續以「零容忍」態度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output>EVENT_NAME: 成都火鍋店回收口水油 5人判刑 CATEGORY: 社會 TAGS: 口水油, 食安, 成都, 火鍋店, 判刑
(綜合東森新聞、TVBS新聞報導)
中國四川省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一起食安案件,一家火鍋店因長期回收顧客食用過的鍋底(俗稱「口水油」),經提煉後混入新油重新販售,5名被告被判處6個月至5年不等有期徒刑,併科罰金52.5萬元人民幣(約新台幣248萬元)。
案情顯示,2024年3月至2025年3月間,王姓火鍋店負責人指示劉姓店長及周姓、李姓廚房員工,將顧客食用後的鍋底回收,經過濾殘渣、提煉、熬煮等程序,與新油混合後重新製成鍋底販售。劉姓店長另安排徐姓員工在周姓員工休假時接手處理「口水油」作業。經調查,店家1年內販售相關鍋底金額達25萬6605.13元人民幣(約新台幣118萬元)。
成都高新區檢察院認為,被告等人明知回收火鍋廢油再加工販售違反食品安全法規,仍持續長達1年,不僅危及不特定消費者健康,也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因此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法院審理後認定,5名被告將具有毒害風險的非食品原料摻入食品中重新販售,涉案金額龐大、持續時間長,已符合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情節嚴重」要件,依法判處6個月至5年不等有期徒刑,併科罰金52.5萬元人民幣,並責令涉案餐飲店向公益訴訟起訴人支付相應賠償金。
承審法官指出,「口水油」是顧客食用後回收的火鍋廢油,即使經過過濾、提煉及熬煮,也無法改變其已遭污染的本質,在法律上屬於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長期食用可能增加食物中毒及致癌等健康風險。法院表示,將持續以「零容忍」態度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