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男佔用國有地逾70年,遭新竹市府提告
- 法官認定土地確為國有,居住逾70年不構成所有權
- 監察院糾正案與本案無關,為新竹縣都更案
- 現場履勘房屋已無人居住,不適用適足居住權
- 判決拆屋還地,須給付18萬7200元租金
- 土地返還前每月另付2925元租金
(綜合ETtoday新聞雲、TVBS新聞等2家媒體報導)
新竹市一名王姓男子長期佔用一筆登記為中華民國所有、由新竹市政府管理的國有土地,市府提告要求拆屋還地並追討不當得利。王男辯稱土地非國有,係母親當年買受,一家居住已逾70年,並援引監察院曾糾正新竹市府為由抗辯。
新竹地院法官審酌地政資料與現場履勘紀錄,認定該土地確實登記為國有,且房屋與土地各為獨立交易標的,王男「買房即買地」之說法於法無據,縱使居住逾70年,亦無法憑此主張土地所有權。法院另查明,監察院所糾正者為新竹縣政府辦理都市更新事宜,與本案無關。
法官至現場履勘,發現系爭房屋大門上鎖、遭塗鴉噴漆,顯然無人居住,王男戶籍地址亦非該房屋,故與「適足居住權」保障無涉。最終判決王男須拆除地上物、將土地返還市府,並一次性給付回溯5年計算的租金18萬7200元;在土地返還完成前,每月另須繳付租金2925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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