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馬15歲少年告白遭拒後刺殺16歲學姐
- 死者身中180至200刀,死因為頸胸多處刺傷
- 高院認定少年患極早發型精神分裂症,判無罪
- 少年將送往精神病院治療,安置期限由雪蘭莪蘇丹決定
- 檢方已提出上訴,尋求推翻原審裁決
大馬少年告白遭拒狂刺200刀 精神失常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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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校園命案精神失常謀殺罪馬來西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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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中央社、聯合報、ETtoday新聞雲等3家媒體報導)
馬來西亞雪蘭莪州莎阿南高等法院日前判決一起震驚全國的校園刺殺案,15歲少年因告白不成殺害16歲學姐,但法院認定其案發時精神失常,判決謀殺罪名不成立,諭令送往精神病院治療。檢方已提出上訴。
案發於2025年10月14日上午,當時學校正在進行考試。被害人葉芯嫙中途離開教室前往女廁,少年尾隨闖入,以刀具威脅後將其拉入第2間廁所隔間並上鎖,確認身分後表白。葉芯嫙拒絕並試圖逃離,少年隨即將她推回隔間持刀攻擊。法醫解剖報告顯示,死者全身有約180至200處刺傷及割傷,死因為頸部及胸部多處刺傷,案發過程僅約15分鐘。
少年去年10月被控謀殺,今年8月高等法院開審,檢方傳召11名證人後,法院裁定謀殺表罪成立,諭令少年出庭自辯。辯方以案發時精神失常提出抗辯,並傳喚烏魯近打幸福醫院法醫精神科顧問伊恩洛安東尼(Ian Lloyd Anthony)提供專家意見。
法院公布的77頁判決理由指出,少年罹患極早發型精神分裂症,自9歲起出現並持續約5年。案發前曾出現妄想及幻聽,包括相信自己已成為「如神一般的人物」,並聽到要求他殺害被害人的聲音。法院認定,少年因精神分裂症導致心智失常,無法理解自身行為的性質,也無法判斷行為是否錯誤或違法,符合刑事法典第84條精神失常抗辯要件。
承審法官最終判決謀殺罪名不成立,並依刑事程序法典第348條將少年送往霹靂州烏魯近打幸福醫院接受治療,安置期限由雪蘭莪蘇丹決定。若罪名成立,少年原可面臨死刑或監禁30至40年及不少於12下鞭刑,但依2001年兒童法令,犯案時未滿18歲者不得判死。
此判決引發大馬社會廣泛討論,檢察官已向高等法院遞交上訴申請通知書,尋求推翻原審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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