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女偷用鄰居家插座充電1分鐘遭提告
- 檢方誤認竊電197元,法院認定僅0.0015元
- 法官依竊盜罪判罰金3000元,得易服勞役
- 因犯罪所得低微,不予宣告沒收
(綜合自由時報、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台中市徐姓女子今年2月15日下午5時許,因手機快沒電,未經鄰居同意,擅自使用對方住家外插座替手機充電。鄰居返家時當場目睹並制止,隨即報警提告。
檢方偵查期間,徐女經傳喚未到庭,但警詢時坦承犯行。檢方依據被害人提供的台電繳費資料,認定徐女竊取電費達197元,依竊盜罪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並請求沒收犯罪所得。
台中地院審理後發現,檢方所指的197元電費,是被害人住家自2025年12月26日至2026年2月24日期間、兩個月使用40度電所產生的總電費,並非徐女單次充電所致。法官根據徐女自稱「充電約1分鐘」,並參考一般手機充電耗電量,認定1分鐘約消耗0.0003至0.0005度電,以每度電2.5至3元計算,實際竊取電費最高僅約0.0015元。
法官認為,電能屬法律保護的財產利益,未經同意擅自取用即構成竊盜,不能因金額低微而認定無罪。考量徐女曾有公共危險前科構成累犯,且犯後未與被害人和解,依竊取電能罪判處罰金3000元,得易服勞役。因犯罪所得價值過於微小,不予宣告沒收。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