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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男藏喪屍煙彈原料 恐面臨10年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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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咪酯喪屍煙彈毒品苗栗製毒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苗栗45歲羅男住處查獲471公克依托咪酯及分裝工具
  • 警方認定分裝加工屬「製造」毒品行為
  • 依製毒罪嫌移送,恐面臨10年以上刑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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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自由時報、ETtoday新聞雲報導)

苗栗警分局南苗派出所於25日執行「全國同步強化查緝毒駕及打擊喪屍煙毒」專案,持情資前往苗栗市45歲羅姓男子住處搜索,查獲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471公克、甲酮丙酮混合液、電子菸主機、磅秤、夾鏈袋100個、加熱設備卡式爐、工具攪拌器、空菸彈125個、菸彈底倉119個、手機2支及管制刀械手指虎1只等證物。

羅男辯稱僅是分裝,但警方援引苗栗地院判例,認為使毒品更適於施用或販售的加工行為(如加料、壓錠、裝囊等)亦屬「製造」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第二級毒品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羅男訊後被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移送苗栗地檢署偵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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