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年媒合500多筆交易,佣金收入達千萬餘元
- 未辦稅籍登記,遭國稅局補徵營業稅66萬餘元
- 月均銷售額逾20萬元,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
- 1年僅1筆鉅額佣金不屬經常性,但仍須報綜所稅
- 漏辦者補辦補繳可適用免罰規定
3年媒合500筆賺千萬佣金 國稅局追稅66萬
已沉寂1報告3篇2家追蹤自
中區國稅局佣金國稅局營業稅稅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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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中央社、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今日舉行記者會,公布一起個人未辦稅籍登記、經常性從事仲介交易遭補稅裁罰的案例。A君在民國112年至114年間,經常介紹乙、丙公司向甲公司採購貨物,甲公司按銷售額比例給付佣金,3年內交易500多筆,金額達1000萬餘元。
國稅局認定,A君未辦稅籍登記,卻經常性提供居間勞務並收取報酬,漏報銷售額平均每月超過20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適用稅率5%,核定補徵營業稅66萬餘元,另依規定裁處罰鍰。
針對「經常性」的界定,國稅局表示原則上無明確定義,此案3年交易500多筆,頻繁度已符合營業特性,會視交易樣態與規模判斷;若1年僅介紹1筆生意並收到鉅額款項,較難落入經常性定義,不會被課徵營業稅,但佣金仍屬收入所得,須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提醒,個人若有經常性從事仲介或媒合交易賺取佣金,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漏未辦理者,應盡速補辦並加計利息補報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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